被误伤的意会自调酒最终还是和酒友们相遇了

2016-11-1 17:07| 查看: 1246| 评论: 0|作者: 意会自调酒

对于广告人来说,去年的9月1日才是真正的“愚人节‘’。新广告法的颁布,如同“乾坤如意索”一般,彻底束缚住了思维的手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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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广告法第四条禁止广告“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”,第九条又规定“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……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”。与此同时广告法却在第三条要求广告应当真实,第四条要求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用个表情包来说此刻的感想,那就是——这特么就尴尬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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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会自调酒作为一个创新型的酒精类饮品,忽然变得有些“不可描述”了。也就是说,最适合与其他饮品调和饮用的品质,一下子就违法了!第一次提出独创性的自调酒概念也违法了。但不说,又不是产品的真实情况,好左右为难。好吧,我们选择放弃,毕竟我们做的是产品,不是在抢名号争地位。对吧?

接着,第二十三条规定,“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……(二)出现饮酒的动作”。脑补一下,激情派对中,烛光晚宴上,俊男靓女们面对意会自调酒的多姿多彩、创意滋味,笑容满面却又要忍着不喝,真是心疼死他们了!这需要毅力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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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吧,我们不拍这个,毕竟光是色彩斑斓的杯中物和趣味丛生的调酒过程,也能点起热情,让人起来嗨的。不过话说回来,广告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,所以应该对广告用语进行严格限制。但我们早已进入信息爆炸的移动互联网时代,从90后身上也可以看到信息多元化的明显特点。无时无刻不面对海量资讯的消费者已经适应混杂的信息环境,我们不应该把消费者矮化成对信息噪音没有免疫力的孩童,而是应该客观的承认消费者有自己的辨别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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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遗憾,执法机关为避免被批评执法懈怠会自然的选择从严,动辄就是几十万的罚款等着你,意会自调酒的很多货真价实当然不敢再宣扬的“明目张胆”,总不能因为被误伤,让消费者错失掉这么好的酒吧。谦虚谨慎地广而告之,放弃来之不易的业界成绩,也算是为广告业的健康发展,做出的一份牺牲吧。

好了,不说这个了。所幸的是,意会酒和消费者终于的彼此遇见,必然是最好的体验。你看,张嘴就违法了,那咱们不说,咱们意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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