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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寨“洋河”遭起诉,国美等三公司一审判赔25万

2017-3-19 18:15| 查看: 1289| 评论: 0|作者: 帕克|来自: 中国酒业杂志


利用互联网销售山寨名酒,向销售平台方提供伪造“授权书”和“检验鉴定证”,网上商城在明知相似的情况下,仍大肆宣传,误导消费者,电商平台售酒乱象不容忽视。

日前,侵犯了“洋河”商标专用权的燕宇世纪、国美、库巴3家公司,受到了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,经法院认定,三家公司须共同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。近日,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此商标权纠纷案。

《中国酒业》记者了解到,案件原告苏酒公司是涉案“洋河”文字商标、“梦之蓝”立体商标、“海之蓝”立体商标的权利人。其中,“洋河”文字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,“梦之蓝”商标于2011年12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。“洋河”、“蓝色经典”等产品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,加之长期大量地推广、宣传、销售和维护,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。

2013年11月,苏酒公司发现,在国美在线网站“库巴商城”上的“洋河蓝梦经典窖藏20年”白酒和洋河公司的“梦之蓝”非常相似;网站上销售的“蓝色贵宾经典”的外包装盒及酒瓶形状也与苏酒“海之蓝”非常相似。其后,苏酒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
经比对鉴别,被控侵权商品在产品名称、外包装上均使用了“洋河”字样,侵犯了“洋河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燕宇公司提供出具的“授权书”和3份“产品检验鉴定证”,经法庭调查确认系伪造;国美、库巴公司在其经营的国美在线网站上故意混淆“国旭”与“洋河”的品牌;“蓝梦经典”、“海之韵”酒瓶瓶体与洋河酒厂的“梦之蓝”及“海之蓝”立体商标,在外形、颜色、瓶体上标识的大小、构图、颜色、整体外观上实质相似,整体上构成近似或者相同,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,侵犯了洋河酒厂和苏酒公司享有的“洋河”、“梦之蓝”、“海之蓝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
经上海知产法院关于侵权事实和责任的认定,燕宇世纪(北京)国际贸易有限公司、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、库巴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共同对“洋河”构成侵权,3家公司须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,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。

《中国酒业》点评:山寨“洋河”的审理历经三年终于迎来一审判决。然而案件给人们带来的思考是多方面的:

首先,俗话说:时间就是金钱,效率就是生命。从2013年11月原告方提起诉讼至今,已经过去三年时间,这还是在洋酒公司引入公正的情况下,在上海普陀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,苏酒公司对相关购买取证过程、库巴购物网的简介和宣传内容进行了公证,才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效率仍有待提高!

其次,本案被告方山寨国家驰名商标,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,其造假行为最终换来的却仅仅是区区25万元,处罚金额无论与山寨给企业造成的恶劣影响,还是给受骗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,都是微不足道的。今年的两会上,有代表热议:假冒伪劣的如同贩毒,应该用查酒驾的力度查处假货!这些正反映出,有关部门在重视法律公平,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,在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上需要加强。不仅仅是酒行业,打假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。

第三,从企业自身来说,在打击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行动上,也要破除惧怕“破窗效应”的心理,加大侦察力度,除恶务尽,不给不法商家以可乘之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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